2.不應對人體造成任何健康危害;
3.食物腐敗不應該被隱瞞;
4.食品添加劑可以在下列情況下使用:
5.保持或提高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
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為改善食品品質、色、香、味的需要,以及保存、保鮮、加工工藝的需要,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法律依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申請。
第八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文本;
(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周邊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平面圖復印件;
(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和清單,檢驗設備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和清單;
(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體系文本;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中實施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許可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依法不需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要求,並向申請人出具《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