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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的駕照呢

位於江津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管所。

妳可以在這裏檢查、更新和重新頒發妳的駕照。請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按車管所要求辦理。

壹、了解駕照的具體要求。

去車管所之前,江津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建議妳了解壹下考駕照的具體要求。可以通過官網、電話咨詢或現場咨詢等方式獲取相關信息,確保攜帶的證件和資料完整準確。

第二,準備相關文件和資料

查驗駕駛證時,需要攜帶以下證件和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駕駛證原件;

3.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4.相關費用(具體金額請咨詢車管所)。

第三,去車管所辦理業務。

妳準備好相關證件材料後,就可以去江津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管所申請考駕照了。在車管所,妳需要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排隊、取號、填寫申請表,然後將相關證件和資料交給工作人員審核。

四、等待審核結果,領取新駕照。

審核通過後,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拿到新的駕駛證。請註意,新駕照的領取方式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方式可以咨詢車管所。

總而言之:

江津的駕照考試地點在江津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管所。辦理駕駛證考試業務時,需要了解具體要求,準備好相關證件和資料,聽從車管所的指揮。審核通過後,可以領取新的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3條規定:

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72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準駕車型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參加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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