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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的起源和內容

1963年,美國首先開始實施GMP制度。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GMP是行之有效的,於是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在1967年將該制度列入《國際藥典》附錄,並在1969年第22屆世界衛生大會上建議各成員國采用GMP制度作為藥品生產的監管制度。1979年第28屆世界衛生大會上,世界衛生組織再次向成員國推薦GMP,並確定為世界衛生組織的法規。在隨後的30年裏,日本、英國和大多數歐洲國家相繼建立了自己的GMP體系。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頒布了有關GMP的法律法規。GMP的誕生是制藥工業歷史上的壹個裏程碑,它標誌著制藥工業全面質量管理的開始。實施藥品GMP認證是國家對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手段,是藥品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GMP是英文單詞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縮寫。它最初是由美國天普大學的六位教授撰寫和制定的。歐美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通過法律頒布,要求藥企廣泛采用。GMP標準自1988正式在我國推廣以來,在1992和1998兩次修訂。

GMP要求必須在機構、人員、工廠、設施設備、衛生、驗證、文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產品銷售和回收、投訴和不良反應報告、自檢等方面制定系統、規範的程序。GMP通過實施以下壹系列程序實現了同樣的目標:

1.防止不同藥物或其成分之間的混合;

2.防止其他藥物或其他物質引起的交叉汙染;

3.防止測量傳遞和信息傳遞的誤差和失真;

4.防止遺漏任何生產和檢驗步驟的事故;

5.防止隨意操作和不執行標準、低限飼養等違法事故的發生;

制定和實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證人們安全有效地使用藥品;同時也是為了保護藥品生產企業,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實現

GMP是政府和法律賦予醫藥行業的責任,也是我國加入w to後實施藥品質量保證體系的需要,因為藥品生產企業如果不能通過GMP認證,就有可能被拒於國際貿易的技術壁壘之外。

可見,實施GMP不僅是藥品生產企業對人民用藥安全高度負責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的重要標誌,是企業和產品競爭力的重要保證和國際標準。

準壹體化是醫藥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先決條件。因此,可以說執行GMP標準的是藥品

GMP認證是生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產品走向世界的“準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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