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是英文單詞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縮寫。它最初是由美國天普大學的六位教授撰寫和制定的。歐美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通過法律頒布,要求藥企廣泛采用。GMP標準自1988正式在我國推廣以來,在1992和1998兩次修訂。
GMP要求必須在機構、人員、工廠、設施設備、衛生、驗證、文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產品銷售和回收、投訴和不良反應報告、自檢等方面制定系統、規範的程序。GMP通過實施以下壹系列程序實現了同樣的目標:
1.防止不同藥物或其成分之間的混合;
2.防止其他藥物或其他物質引起的交叉汙染;
3.防止測量傳遞和信息傳遞的誤差和失真;
4.防止遺漏任何生產和檢驗步驟的事故;
5.防止隨意操作和不執行標準、低限飼養等違法事故的發生;
制定和實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證人們安全有效地使用藥品;同時也是為了保護藥品生產企業,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實現
GMP是政府和法律賦予醫藥行業的責任,也是我國加入w to後實施藥品質量保證體系的需要,因為藥品生產企業如果不能通過GMP認證,就有可能被拒於國際貿易的技術壁壘之外。
可見,實施GMP不僅是藥品生產企業對人民用藥安全高度負責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的重要標誌,是企業和產品競爭力的重要保證和國際標準。
準壹體化是醫藥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先決條件。因此,可以說執行GMP標準的是藥品
GMP認證是生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產品走向世界的“準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