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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無錫宜興關林這裏農民土地被征用。

國家因建設需要,在不違反土地保護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向農民征收土地,這種征收是強制性的。只有在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時,必須對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合理的補償和賠償。如果政府征用的土地不屬於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妳應該接受政府征用的土地,但妳有權要求政府進行合理的補償和賠償。如果妳對如何向政府要求合理的賠償,如何與政府協商毫無頭緒,妳可以聘請律師作為妳的法律顧問與政府協商,甚至可以向政府提起訴訟。不要害怕或把個別幹部的威脅性言論放在心上。畢竟現在的社會還是崇尚法治的。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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