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行政法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行政法規公布後不立即實施會妨礙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在征求意見結束到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之間,還有壹次送審稿,有的需要三次審查,有的可以壹次審查。具體時間要看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辦事效率。正常情況下,應該在三個月內公布。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除委員長會議決定不予公布的以外,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北京市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