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南昌市東湖區王女士婚後與現役軍人陳先生分居。工作中,王女士認識了周某某。在他們交往的過程中,王女士沒有守住做妻子的道德底線,雙方建立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更不可理喻的是,周某某在知道王女士是現役軍人的妻子後,不僅沒有收斂,反而搬進了王女士和陳先生的婚房,過著地下夫妻生活,直到被發現並舉報。經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周以破壞軍婚罪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壹般情況下,不會追究軍人妻子的刑事責任。刑法設立破壞軍人婚姻罪,目的是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司法機關處理此類案件的出發點和重點是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權利。軍嫂被嫁給軍人所束縛,同時又被法律所原諒。在軍嫂出軌的情況下,壹般情況下,軍嫂是不會受到懲罰的,目的是為他們提供壹些有利條件來挽救婚姻,因為軍嫂出軌並不壹定導致婚姻破裂。破壞軍婚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才會被立案追訴。對於壹般情況,不會追究,因為壹旦立案,必然會擴大影響,給現役軍人的名譽帶來壹定的損害。雖然破壞軍婚罪是公訴案件,但是如果現役軍人為了挽救婚姻,建議司法機關不要追究男方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也會慎重考慮,做出有利於軍人的決定。
三、軍人妻子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1。涉事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配偶。本案中,男方破壞了“軍嫂”的軍婚,“軍嫂”也破壞了“軍哥”的軍婚。
2.軍嫂與涉案男子同時構成重婚罪的,涉案男子不僅破壞軍婚,也破壞了涉案男子的合法婚姻,涉案男子的配偶擬追究軍嫂的刑事責任。
3.軍人配偶故意欺騙他人與自己結婚,軍人配偶壹方構成重婚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現役軍人的態度決定了軍嫂的處罰結果。
結論:我們的軍人遠離家人保家衛國,值得我們尊敬。組成家庭,兩地分居的軍嫂和現役軍人也做出了很多犧牲,這也是壹種奉獻,值得尊重。軍嫂既然選擇軍婚,就應該守住道德底線,守護那份榮譽。
作為壹名老兵,我要向所有的軍嫂們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