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航行時,必須攜帶船舶證書和駕駛證,服從港航監督機關和交通、公安部門的指揮和檢查;
(二)禁止超載,禁止擅自載客,遇有大風、洪水、濃霧不得冒險航行;
(三)夜間航行或停泊在通航河流上時,應在船尾顯眼處懸掛帶環形燈的白燈;
(四)未經當地公安和港監機關許可,不準私自裝運危險貨物;
(5)漁船不得在航道上安裝固定網,不得堵塞航道,影響航行。水中投放的漁具,白天會在浮面插上三角紅旗,晚上漁船會掛壹盞白光作為作業標誌;
(六)不準損壞、移動航標和向航道內投擲石塊、垃圾和障礙物;
(七)進入港區不準拉棚、搶塊、鉆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八)當有人落水時,應積極設法施救。第八條裝有動力裝置的農副業船和漁船必須執行機動船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九條縣(市)交通、公安、農業、水產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督促社隊、漁業生產隊切實做好農副業船舶和漁船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第十條凡新建或改建各類船舶,使用者必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用途、航線和主要技術數據),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壹條。擁有不同船只的社隊、大隊、生產隊和漁業生產隊,要有固定的人員,分級負責管理農副業船只和漁船,組織船只的安全檢查和修理,審查船長和船工,組織他們學習,定期對社員和漁民進行安全教育,並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工作。第十二條農副業船舶、漁船如發生海損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報告,按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情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