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要求,推進課堂教學、考試、招生和質量評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義務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和教學指導體系,進壹步深化義務教育課程改革,推進素質教育實施。
學校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課程計劃,不得擅自調整課程、停課或者增減課時,不得占用音樂、體育、美術、實驗等課時。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根據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鼓勵學生形成勤學苦讀的良好學習習慣,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學校應當以德育為重點,以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基礎,將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開展愛國主義、社會公德、傳統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形成健康人格。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館)、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站)、展覽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動物園、公園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學生開放,為學生開展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組織學生開展體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每學年至少舉辦壹次學校運動會;小學三年級以上學生和初中學生每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不少於十天、二十天。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和輔導,營造有利於學生心理健康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業人員,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學校要幫助寄宿、殘疾、孤兒和單親家庭學生解決學習、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問題。
第五十條減輕學生過重的學業負擔,是政府、學校、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下達招生指標。
學校和教師要在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科學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和課外活動,減少作業量和考試次數。
學生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加強與學校的溝通和配合,減輕學生過重的學業負擔。
社會各界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第五十壹條省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教材的審定,並對教材的編寫和選用進行指導和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定後不得隨意更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學校或者教師購買或者變相購買教學輔導資料和報刊。學校和教師不得變相強迫學生訂購教學輔導材料或者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