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沒有統壹的時間規定,各地因地點距離、出警效率等因素存在差異。小城市的交通事故,壹般半小時內就能到達。相關規定表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如有人員傷亡或其他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相關部門。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其他影響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其下級公安機關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公安機關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的損壞,應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
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措施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車輛、物品、身心狀態以及相關道路狀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查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