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公安局報案的,可以不立即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必須將報案人的舉報立案。
2.公安機關簡單調查審查後,認為對方根本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是否會立案只能等公安機關的通知了。
3.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然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4.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警察應當立即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公民;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