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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如何合法上路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簡化程序,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第八十壹條依照本法收取的證照費和其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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