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因為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就提前介入調解。
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信函(網絡、短信)調解。信函(網絡、短信)調解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以信函(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糾紛的壹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時,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人、女青年等人民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民意調查網絡,根據基層巡邏案件和幹警的第壹手資料,召開調解會議,調解糾紛;
6.法院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期間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在法院訴訟中,調解是壹致的。調解不僅可以在調查和辯論期間進行,也可以在辯論結束後進行。當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高;
7.交付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見面的機會進行的調解。
民事糾紛起訴程序: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訴法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和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綜上所述,調解是構建思想道德體系、社會穩定體系、民主法治體系和經濟利益體系的壹項艱苦工作,旨在解決各種矛盾糾紛。也是疏通人際關系,倡導誠信友愛的社會風尚,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