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牌照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組織宣傳交通法律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行為人,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和安全。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牽引牽引。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任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中的車輛。
主要任務如下:
1.廣泛收集信息,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執行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科學,改進管理環節,提高道路交通協調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公共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