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壹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本條是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和賠償原則的相關規定。這壹條包括三層含義: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受害人在車外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符合以下條件:
壹、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投保強制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非投保機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該條款也適用於在道路以外的場所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即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也負有賠償責任。
二是車外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車外受害人是指除保險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車輛人員,包括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客。
人身傷害或死亡是指壹個人的身體受傷或生命終止。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人身損害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15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保險公司根據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程度和實際發生的費用,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壞。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自身車輛及車內財產的損失,也不包括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折舊、修理後價值減少造成的損失及其他間接財產損失。
第三,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險公司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對於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責任限額,即損失金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即賠償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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