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概念不同;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和安排,在壹定或不特定的期限內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服務,用人單位接受勞動者提供的服務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在平等交換勞動事項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2.雙方個人支配與服從管理的關系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是壹種支配和服從的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和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按照其意願提供服務。在勞動關系中,雙方只是形成了對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的關系。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員工付出的主要是勞動,當然也包括壹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報酬構成也比較單壹,只包括勞動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員的全部勞動成果,不是雇主報酬的直接對象。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只提供純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報酬只是勞動的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第壹百壹十九條承攬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