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款規定多用於駕駛員因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事故,如翻車、撞護欄、撞樹等。常見的操作不當導致的事故有:手機或東西掉落後,駕駛員壹手握方向盤,壹手伸手去拿;雨天路滑,車速過快;行駛中,註意力不集中,突然被前面的物體嚇到,猛打方向盤;接電話等。作為司機,我們應該專心開車。當我們遇到需要解決的事情時,應該先把車停在路邊,確保安全後再做其他事情,這樣可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是國家為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強制性規範,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交通安全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這部法律是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法律。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兩類:第壹類是國務院制定的交通安全行政法規,法律效力僅次於交通安全法,在全國具有普遍適用性,全國都應遵守。第二類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規,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地區應當遵守。
為保護事故現場,可采用以下方法:
1、交通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確定現場範圍,用白灰、沙子、樹枝、繩子等。對現場進行封閉,並註意保護,禁止車輛和行人進入。工地應該用柵欄圍起來,以免妨礙交通。
2、如遇雨、雪、風等自然現象,可能對現場造成破壞時,可使用墊子、塑料布等。掩蓋現場的屍體、血跡、車痕、剎車痕等散落物。
3、現場如果要搶救傷員,應標出傷員的原始位置,以證明現場的變化。
4.如果現場有加重事故的因素,如車上有汽油溢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應設法立即排除,並向周圍行人說明現場的危險性。如有必要,將危險車輛駛離現場。
5.註意找證人,記下證人的身份和住址。
6、在交通繁忙或發生重要道路事故時,要服從執勤民警的指揮,在劃好標記後,將車輛移出現場,以恢復正常交通,但不準擅自移動車輛,更不準移動未劃好標記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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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