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項規定,“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財產的方法,可以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因此,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轉移財產,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第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妳違反了“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規定,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即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