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事情很復雜,有時候很難說清楚,處理起來也很復雜。比如下面這起事故:未取得駕駛證的李麗騎著未依法登記、零部件不達標的摩托車,與張勤駕駛的轎車相撞。事故發生後,李立覺得自己無事可做,於是和張勤協商。最終,張勤賠了李麗600元,事情就此了結。
但是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事故發生六天後,李麗去世了。李麗死後,家屬懷疑李麗的死與之前的事故有關,於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後來認定,在這次事故中,李麗負主要責任,張勤是次要的。
此後,李麗的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勤支付他們30萬元。然而,最終,張勤只需向對方支付5.9萬元。理由是,考慮到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參與程度,加上李麗患有疾病,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是自身疾病,張勤的責任賠償範圍為對方損失的10%。
這樣的結果雙方都沒有異議,說明事情已經圓滿結束了。不過,這起事故有幾點值得註意,就是交通事故定案後能否反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壹般來說,和解之後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如果有糾紛,也可以提出申訴,就像上面說的那樣。雖然張勤和和李麗私下達成協議,600元解決了問題。但當存在巨大爭議時,還是需要重新判斷。
不過,這也是在法律介入的前提下。如果不是通過法院獲得的層層證據,那麽壹般來說,這件事與對方無關。畢竟兩人在某種意義上達成了口頭協議。事故發生後的其他事情,對方有不在場證明。
最後在這裏提個建議,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壹定要第壹時間報警,去醫院檢查,因為有些傷是隱形的,當時是看不出來的。如果是私下解決,那還行,但是出了事誰負責就不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