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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如何與對方協商?

法律分析: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和對方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餐費、交通費。傷殘鑒定後的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應當根據傷殘等級確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遇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在固定現場證據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交通警察離開現場後,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姓名、駕駛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固定現場證據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當場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具備當場作出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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