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不符合駕駛證準駕車型的;(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壹)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內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示標誌,指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斷或者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進行現場處置和勘查的,還應當視情況在事故現場向來車方向提前組織交通分流,並放置繞行警示標誌;(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救援、勘探等車輛停放在安全方便的地點進行救援、勘探,開啟示警燈,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陣地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控制嫌疑人;(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