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屍檢的處理程序和規定如下: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第四十條屍體檢驗不得公開進行。檢查中需要屍檢的,應當征得家屬同意。屍體解剖不明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第四十壹條屍體檢驗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當立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屍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發生交通事故後該怎麽辦?如發生糾紛,本人應立即報警,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然後離開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可以請求交通警察迅速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並等待處理,不得離開。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果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交警會在記錄事故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對於這類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調解期為65,438+00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要求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的完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30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