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受害人作為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如果資料齊全,法院會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壹般會在7天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不能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通知補充資料。
2.審前準備階段
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原告證據材料。被告將在收到民事起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後將送達原告。有的法院立案後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此時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舉證。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交延期舉證申請。
3.審判階段
開庭時,秘書查明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隨後,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評委們提問,互相提問,最後進入法庭辯論環節。當事人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最終意見,庭審結束。
4.裁判階段
案件審理後,法官會根據庭審中發現的情況和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估,做出判決。如果任何壹方不服判決書,可以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放棄上訴的,上訴期屆滿,裁判文書生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