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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怎麽處罰?

1.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怎麽處罰?

1.如果土地已經批準為建設用地,又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建設工業用地,將土地批準為商業或住宅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拒不交出國有土地臨時使用土地的當事人,期滿後回國, 或者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不使用國有土地批準級別以上的土地,並處以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屬於非法占用土地。此類違法行為壹般責令拆除並處以罰款(農村村民自建的個人房屋除外,只能拆除),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的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使用。確需改變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報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的人民行政機關批準。

改變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用途,必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報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相應調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需要變更土地使用合同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土地同意和批準,城市管理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章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對有關條款進行備案和調整。《城鄉規劃法》第37條、第38條和第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劃撥、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且建設單位應當符合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告,國土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規劃條件進行變更申報。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後可以變更。根據原供地方式和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原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用途變更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

1.改變國有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批準,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批準。在城市或者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經批準改變原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合同,調整土地使用費,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2.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方式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與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類似。但需要指出的是,原用途經批準變更的,且變更後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經批準後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通過相應的土地劃撥程序,重新作出劃撥國有土地的書面決定。改變用途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所謂土地用途,是因為當時的土地使用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會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註明。這樣壹來,有些人可能不會使用與使用實質內容的書面出讓合同相同的,不通過法定程序改變土地用途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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