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先勘查現場,火化屍體,再處理善後。處理屍體屬於交通事故的現場勘查和調查階段,與善後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前者是查清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後者是基於“以責制罰”的原則,確定各方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的賠償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已經查明死因的屍體進行火化,與事故善後沒有內在聯系。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註意教育死者親屬,嚴格區分火化和善後,不要“賠了虧”。在屍體不火化的條件下,向肇事者和事故處理機關施壓,以便提出額外要求。否則,不僅會妨礙交通事故的正確處理,還會敗壞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妨礙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屍體處理時限:
原則上,查明死因後,死者死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應及時火化。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人不這麽做,又壹拖再拖。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屍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屍體的處理方法:
根據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屍體將實行火化。當然,處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屍體也不例外。在處理死者屍體時,我們應該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