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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前殘疾軍人遺屬的生活有保障嗎?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於2004年6月6日+10月38日起施行。全文請點擊-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民政部文獻閱讀中心。

此外,今年年初還出臺了新的優惠政策。目前正在對優待對象進行統計。優待的主要對象是建國以來所有從事核材料的前戰鬥人員和相關人員。

目前我國有多少優撫對象,養老金和補助金的標準是什麽?

答: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國家撫恤補助重點優撫對象468萬人,其中革命傷殘人員85.6萬人,其中在職傷殘人員36.5萬人,農村傷殘人員491萬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49.4萬人,其中烈士35.7萬人,因公犧牲軍人家屬5.8萬人,病故軍人家屬7.8萬人;享受定期補助的紅軍老戰士(含湘西路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有87437人,其中:退伍紅軍老戰士2838人,湘西路紅軍老戰士+0,638人,紅軍失散人員829665438人;226.6萬農村退役士兵享受定期補助;有97.7萬退伍軍人帶病回鄉,享受定期補助。

自1998起,國家連續6年提高農村退役烈士、殘疾軍人、紅軍老戰士等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去年的競價漲幅是歷年來最大的,平均漲幅為18%。農村殘疾軍人傷殘撫恤金最高為每人每年9960元,現役殘疾軍人傷殘保健撫恤金最高為每人每年2140元;在農村退伍的紅軍老戰士定期補助每人每年最高9360元;城鎮烈士定期撫恤金最高為每人每年3060元,農村烈士定期撫恤金最高為每人每年2340元;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農村退役士兵的保障,其生活補助每人每年約1200-1800元。

由於國家不斷提高撫恤補助標準,各地建立了自然增長機制,優撫經費不斷增加。2003年,全國養老金累計支出87.9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其中,中央財政安排養老金371億元,比1.998年的654380+0.2億元高出兩倍多。2003年優待金總額約60億元,優撫對象義務兵等優撫對象家庭400多萬人,年平均優撫標準近1100元。

部分優撫對象姓名的變更,是修訂條例的又壹新變化。

(壹)在新《條例》中,將原“革命傷殘軍人”更名為“殘疾軍人”。目前對殘疾軍人的稱呼有三種:壹種是憲法中提到的“殘疾軍人”;二是國防法所指的“殘疾軍人”;第三,兵役法和原《條例》所指的“殘疾軍人”。“傷殘軍人”的稱號是歷史的延續。事實上,殘廢軍人是“殘廢”而不是“廢除”。雖然使用“殘疾”是向前邁進了壹步,但它的含義是不完整的,不能包括因病致殘的士兵。

(二)原“復員軍人”單列,即“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新《條例》第五十壹條對這兩類對象進行了嚴格界定:退役士兵是指1954 10 10月31日前入伍,經批準退出軍隊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傷殘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出具證明,已經退伍的人員。單獨表達出來後就很清晰,容易掌握。

(三)將原“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修改為“遺屬”。“家屬”壹詞的含義不夠準確,用“遺屬”代替“家屬”更符合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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