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刑法表面上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改變了交通肇事罪的結構。最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得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礎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因危險駕駛罪而加重。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過失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是故意的,他過失加重了結果,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級的條件。逃逸模式也與危險駕駛罪有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