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法《新兵交接和退出暫行規定》
總部下發了《新兵交接和退出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壹是規範了新兵交接的方式方法。明確新兵交接可分為三種基本方式:部隊派兵接兵、征兵部門派兵和新兵本人報到。其中,部隊派人接兵有兩種方式。
第壹種方式,軍隊在征兵工作開始前,向征兵地區派出臨時征兵機構和人員,在地方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地方征兵辦公室開展工作,* * *保證新兵質量,負責將新兵接回部隊。
第二種方式,軍隊在新兵出發前,派臨時征兵機構和少量征兵人員到征兵區,負責接新兵回部隊。招聘部門對招聘人員的質量負責。第二種方式是在政策層面規範今年各級深化征兵接收改革的成果和經驗。同時明確了各種移交部隊方式的適用範圍和審批權限。部隊派人接兵的具體方式由全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確定。其中,以第二種方式接兵的,須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和總參謀部軍務司備案。征兵部門派出和新兵征集的部隊屬於大軍區的,由大軍區確定;新兵不隸屬大軍區的,由部隊所在大單位商有關省級征兵辦公室確定,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和總參謀部軍務司備案。目前不實行新註冊和自行註冊,這種方式要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和總參軍務部批準。
二是完善退兵標準、程序和認定方法。明確退兵條件分為身體原因、政治原因、年齡原因、文化原因、拒絕服兵役五種。明確了各種原因退兵的識別方法。其中,因身體原因退出的,由指定的最終鑒定醫院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合格的,由省征兵辦公室接收,合格的由部隊帶回繼續服役。由第三方鑒定醫院鑒定退出部隊是壹項重要改革。下壹步,指揮部將專門下發關於撤銷鑒定醫院問題的通知,明確具體鑒定醫院,堅定組織實施辦法和相關要求。三是區分負責任的退出和無責任的退出。明確了有責任撤軍的五種情況和無責任撤軍的六種情況。對負有責任的退兵,要嚴肅查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無責任退出,主要是及時查找問題和原因,加強和改進工作,不影響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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