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未設立報社出版報紙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視為報紙出版單位。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報紙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全國報紙出版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建立健全報紙出版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報紙年度核查制度、報紙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紙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報紙出版單位負責報紙的編輯、出版和其他報紙出版活動。報紙出版單位的合法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阻止或者破壞報紙的出版。
設立報紙或者報紙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現有報紙不重復的明確名稱;
(二)有報紙出版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和主辦人員;
(四)有確定的報紙出版業務範圍;
(五)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六)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新聞采編專業人員;
(七)在與主辦單位相同的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二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