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
市區標準:30192.9元/年× 20年= 603858元。
農村標準:12245.6元/年× 20年= 244912元。
2.喪葬費:64790÷2=32395元。
3.交通費:2000-5000元。
4.住宿費:2000-5000元
5.家屬誤工費:家屬工資÷30×3人× 15天。
6.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父母的支持]
市區標準:22171.9×[20-(實際年齡-60歲)]兄弟姐妹數。
農村標準:10043.2×[20-(實際年齡-60歲)]兄弟姐妹數。
[兒童撫養費]
市區標準:22171.9×(18-實際年齡)÷2
農村標準:10043.2×(18-實際年齡)÷2
7.精神撫慰金:20000-10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
交強險理賠規則: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無論是誰的責任,保險公司都會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照責任分擔。1-7項屬於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為1100000。
交通事故死亡標準賠償案
201165438 2003+10月27日12時左右,劉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順德區樂從鎮路時,與余駕駛的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余負全責,交警當場將余拘留。劉,男,55歲,佛山人。父親83歲,母親81歲,兄弟姐妹三人。
1.死亡賠償金:30226.438+0元/年×20年= 604534.2元。
2.喪葬費:56401÷2=28200.5元。
3.交通費:3500元
4.住宿費:2000元
5.家屬誤工費:1310元/月÷30×3人×15天= 1965元。
6.被撫養人生活費:74654.5元。
父親:83歲,22396.35×5年÷3 = 37327.25。
母親:81歲22396.35×5歲÷ 3 = 37327.25
7.精神撫慰金:5萬元
對劉家屬的賠償= 764854.2元
本案駕駛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半。本案中,被害人家屬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壹並)的,對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