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目的依據)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教師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教師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概念界定)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基於教育目的和需要,以特定方式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不端的學生進行制止、約束或者糾正,使學生從中吸取教訓,認識和糾正其錯誤的職務行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權限。
第四條:
(職責要求)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妨礙正常教學活動、有害身心健康的其他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酌情適當處分。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確行使受教育權和懲戒權,制止對學生有害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言行。
教師處分的法律分析及內容;
教師懲戒的法律分析:
對擾亂課堂秩序、吸煙、飲酒、行為不端、毆打、責罵、欺淩同學等違紀行為的學生,要給予適當的處罰。輕的可以點名批評,責令道歉,罰壹節課,課後輔導等。
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學校德育負責人可以對其進行紀律處分、處分其從事公務和暫停校外集體活動。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可以停課或者停課不超過壹周。
教師懲戒法主要包括:
1,點名批評違反課堂紀律的學生。
2.責令學生口頭或書面道歉並作出個人檢討。
3、結合實際情況,讓學生從事班級公益服務,或者其他班級任務。
4.在課堂教學實踐過程中堅持壹定時間。
5.課後教給學生特別的想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