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限合夥企業,從企業的角度來說,主要實現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因為有限合夥不同於普通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所以在利潤分配上更加具體。
壹、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如何分配
1.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是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在合夥人之間進行必要的扣除後所獲得的利潤的分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1)首先,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準則,是合夥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重要依據。合夥協議決定合夥事務,是合夥企業的基本制度。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是合夥人的重要權利和義務,應當由合夥協議規定;
(2)其次,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或者實際情況不能完全適用合夥協議規定的,可以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3)第三,合夥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壹般原則進行分配和分享,即各合夥人按實收資本比例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二、有限合夥分紅的會計處理
1.決定利潤分配時: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應付利潤
2、實際分配: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第三,有限合夥企業的權利
有限合夥人有權以不履行合夥事務為代價,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向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