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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合法權利是什麽?

1,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被稱為受教育權和受教育權。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所在學校教學計劃和教育工作量的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組織課堂教學;有權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對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和具體內容進行改革和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職教師行使這壹基本權利。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研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和著書的權利。有權參加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職;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學生權利管理。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相適應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他們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對他們的升學和就業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法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和能力。4.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冷部門假期帶薪休假。稱為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是教師基本的物質保障權利。教師工資壹般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班級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和其他津貼。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福利和優惠,以及冷部帶薪假期。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是憲法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為教師,他們有權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和發展等重大問題,維護自己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適當方式,促進學校的民主建設。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被稱為繼續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他們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繼續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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