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征收範圍,而相關實施條例將“個人因職務或者工作取得的獎金”歸類為“工資、薪金所得”,因此獎金屬於個人所得稅征收範圍,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補貼、合法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稅。
這部分收入是:
1,獨生子女補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時未納入工資總額的基本工資補貼、副食品補貼和家庭成員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出差補助、用餐補助。
國家規定的免稅收入不繳納個稅。詳情如下: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根據國家統壹規定,對馬鈴薯的補貼和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金;
5.保險賠償;
6、軍人轉業費、復員費、撫恤金;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免稅的所得。
綜上所述,該獎金屬於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征稅的個人所得範圍,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稅率取消: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