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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發文治理“校鬧”。為什麽長期以來人們對“學校的煩惱”束手無策?

8月20日,教育部召開2019年第壹次金秋新聞發布會,介紹教育部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學秩序的意見。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準在會上指出,要建立以保險機制為核心的多元化損害賠償機制,禁止不顧法理的“花錢買平安”。

《意見》中定義了八類“學校尋釁滋事”:(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故意破壞公務財務的;(二)侵占或者損壞學校房屋、設施和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物、粘貼文字、懸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臟水、斷水斷電、封鎖大門、封鎖辦公室和道路;(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五)不離開工作場所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人身自由的;(六)纏擾學校相關負責人工作,威脅教職工和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械進入學校;(八)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其他行為。

《意見》要求,發生“校鬧”事件,公安機關要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實施“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意見》指出,故意擴大時態、教唆他人對學校、職工、學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過去,由於缺乏明確的管理和處罰辦法,即使“校鬧”也肆無忌憚,在學校公然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甚至傷人。學校對某些人提出的無理要求,只能是避重就輕,花錢買平安。對於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沒有辦法管理和處罰,犯罪分子也無法懲罰。現在這些意見具體而詳細,非常及時,非常重要。根據意見,學校可以依法對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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