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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教學活動中,學生有輕微違紀行為的,教師可以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壹)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5)課後教學;(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或者拒絕當場改正處罰的,學校可以給予以下處罰,並告知其家長:

(壹)由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第八條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輕微違紀的學生實施下列教育懲戒: (壹)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5)課後教學;(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或者經當場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給予下列教育處分,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壹)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訓誡;(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高年級學生嚴重違紀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下列教育處分,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壹)停課不超過壹周,請家長在家教育管教;(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經多次教育、處罰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配合家長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將其轉入特殊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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