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賠償原則。該原則基於“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認為損失補償的目的是實現平等,土地征收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違反。為了糾正這種不對等的財產權侵害,自然要給予充分的補償,以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2.不完全賠償原則。該原則從“所有權的社會義務”這壹概念出發,認為財產權並不是因為社會義務而具有絕對性,可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加以限制。但征用土地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已經超出了財產權限制的範圍。因此,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允許對財產權的剝奪,並應給予合理的補償,否則財產權的保護將成為壹紙空文。3.等價補償原則。這壹原則認為,由於“特殊犧牲”的標準是相對的、積極的,因此征地補償應根據情況采取完全補償或不完全補償的原則。大多數情況下,本著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和平等原則,對特殊財產的征用和侵害應給予全額補償,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不完全補償。比如對特定財產的壹般限制,由於被限制的物權內容在法定權限內,要求權利人接受低於客觀價值的補償,並不違反平等原則。縱觀世界各國,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是不同的。就世界的整個發展趨勢而言,對國家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範圍和標準逐步放寬,以更充分、更徹底地補償人民的損失。尤其是壹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為了避免強制征收,更多的是以與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協商的形式取得土地,只有協商不成才能使用土地取得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