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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標準的法律規定

遲交違約金的標準如下:

1.未按規定時間交房需要賠償的款項,從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計算,違約金額為購房款的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不等。按時間情況可分為逾期60天以內和逾期60天以外兩種;

2.逾期60日內,開發商每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3.逾期60天(含)以上,買受人可以根據情況退房,即解除購房合同。壹旦解除合同,開發商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房款全額退還給買受人,並根據逾期超過60日的情況賠償違約金。當然,買房人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開發商此時需要賠償更高的違約金,即凱民每日賠償金的萬分之五作為不按時交房的代價。

延遲交貨的處理方式如下:

1.正常延遲交貨的處理。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指因施工延期、政府相關手續辦理延期、市政配套設施延期等原因造成的房屋交付延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選擇等待,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此提醒業主,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經濟損失,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

2.非正常延期交房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指開發商經濟實力和政府相關手續不合法,無法辦理。如遇上述不幸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果開發商的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最大限度地保護業主的利益;

3.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如有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的,將作為特例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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