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確處理懲罰與教育的關系。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要堅持打擊未成年人,就像父母對待孩子,老師對待學生壹樣。根據他們的個人特點,應該是理智的,感性的,這樣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這壹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既要註意查明事實,又要及時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重視教育和感化,正確處理查明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系。弄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也難以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但我們不能只關註事實而忽視教育和影響。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工作中,要註意挖掘犯罪的深層次根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對癥下藥,進行深入的心理教育,使他們真正坦白自己的罪行,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表現。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強調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也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依法懲治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懲罰不當,很難使他們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不利於教育感化政策的落實。但這種懲罰要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能罰不能罰盡量不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