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判詞》在“引禮入法”中有什麽重要作用
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以實現其最大的社會效果。在這壹點上,中國古代的法律改革非常突出。“引禮入法”是始於封建社會初期的壹次重大法律改革活動。其過程延伸至盛唐,影響延伸至明清。它還構建了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基本制度,鑄造了中國法律體系的生命精神。這個過程的真正開始,是漢初興起的“春秋審判”。《春秋審判》正式開啟了歷史上禮法融合的進程,其重大價值表現在:壹是將禮儀精神滲透到司法實踐中,以禮儀指導法律的運行,因此禮儀成為法律的生命和靈魂;二是逐步把儀式的內容變成法律的條文,在法典和法律中有規定。不僅如此,《春秋審判》還塑造了整個傳統法律的基本品格——“倫理法”特征。可見,“春秋審判”在儒家思想對整個傳統法制的影響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案例法的成功實踐?
中國古代遵循的是成文法,但成文法也有不足之處,司法審判難免會出現法律“盲區”。為了解決“盲區”問題,適度創設和適用“判例法”是壹種理想的措施。在中國古代判例法的創制和運用中,漢代的《春秋判詞》是壹個成功的典範。
判例法的創設壹般有幾種形式:因義生案、因案生案、因法生案、因俗生案。《春秋審判》是典型的“因義生案”形式。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董仲舒基於儒家的法律意識和原則產生了判例,即基於《春秋》“仁義之言”創造了判例,如“初心論罪”、“父子相瞞”、“君親無將”、“君無例外”, “惡有惡報”、“不行禮則子不為子”在當時,這種司法判例符合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和政策,因此被廣泛運用於司法審判領域。
它的進步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彌補了法律規範在法制改革中的不足,作為壹種相對適用的輔助性法律規範,在裁判案件特別是疑難案件中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二是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酷吏濫刑殺人和任意“入人之罪”。漢代酷吏利用法制的不完善,法律內容的不完備,糾害、嚴刑峻法的現象相當普遍。往往幾十人判壹個案子“互指”,壹人十犯而逃,震驚全國。
正如《鹽鐵論》所揭示的:“今日罰父以子,罰弟以弟,親族比鄰而坐。如果我介紹華野,會傷到我的小指。這樣,有罪的用來懲罰無罪的,無罪的人是少數。”儒家思想既然被肯定為法律的指導思想,其主張司法從寬、主張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思想對法律的實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而使得以《春秋》義所開創的先例對酷吏的違法行為起到了壹定的約束和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