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規起著導向作用
教育法規的導向作用是指教育法規體現國家教育發展的宗旨和政策,引導人們按照國家的宗旨和要求開展教育活動。教育法規是統治階級統治意誌的體現,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向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公布的教育法規和指示,明確要求各有關機關、團體和個人執行這些規定。
2.教育法規具有評價功能。
教育法規的評價功能有兩個顯著特點:
第壹,教育法規具有突出的客觀性。教育法規是針對所有人、所有機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教育活動或行為都是以教育法規為依據的。
第二,教育法規評價具有普遍有效性。只要人們的行為進入教育法的範圍,教育法規的評價對他們就是有效的。如果他們不想受到法律的懲罰,他們的行為必須符合教育法。
3.教育法規具有教育功能。
教育法規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國家將人們對教育的壹般要求凝結成穩定的教育行為規範,並將這些規範傳遞給人們,內化為人們的意識形態,借助人們的教育行為進行傳播。如教育機會均等、教師專業化、尊師愛生等,都可以通過教育法規深入人心,轉化為人們的行為。這個過程就是教育法規的教育功能。
第二,通過教育法規的正反兩個方面,對人產生教育作用。從積極方面看,教育法規對合法教育行為的保護和鼓勵,對自己和他人都有示範和激勵作用;從負面來看,教育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會警示自己和他人,如果這種行為屢禁不止,也會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礎,對於提高人的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的創新創造力、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優先。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