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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

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街道辦事處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理論上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被告應該是行政機關。

法律分析

確定合格被告是行政訴訟的關鍵。壹般來說,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包括政府和各職能部門。這些行政機關具有組織的性質,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獨立承擔責任。只有享有行政職權才能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只有獨立承擔責任才能執行行政訴訟的判決。那麽,街道辦事處屬於這種行政機關嗎?

按照我國行政體制,街道辦事處是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的派出機構,其行政職權由上述機關賦予,不具備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不屬於行政訴訟意義上的行政機關。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街道辦事處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理論上壹般認為,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被告應該是行政機關。實踐中,街道辦事處可以作為被告。在行政權力越來越大的今天,街道辦事處不再是簡單的派出機構,職能越來越多,管理的事務也越來越多,類似於鄉鎮人民政府。法院將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切實可行的,也有利於行政糾紛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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