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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個案例?

16年結婚,三個孩子都不是親生的。被丈夫陳某發現後,妻子與情人勾結,用自制的火藥進行報復。更厚顏無恥和無底線的是,當記者給陳某的妻子打電話時,她厚顏無恥地說,“即使他不認為孩子是他的,那也不是。現在我希望孩子不是他的。壹個孩子叫了十幾年的爸爸,也能做出這種事。那和動物有什麽區別?在我看來,我的外遇和親情有那麽重要嗎?別人養不起不還是領養嗎?”

面對這樣的流氓,無恥的沒有底線的人,沒有直接證據指控陳某的妻子重婚,所以暫時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處罰。但是民事訴訟級別的索賠,沒問題。民事訴訟中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壹,陳某的妻子婚後與他人共同生活,並生育了三個子女,故陳某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全額退還。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第1091條、該法第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提起對陳某妻子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應以離婚為前提。

本案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包括名譽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和侵犯人身自由的精神損害賠償。重要的問題是陳某的妻子沒有宣布壹份好工作。即使糾紛案勝訴,像陳某和她的情人這樣的流氓和無恥之徒也很難得到賠償。關鍵是他們沒有支付能力,換句話說,他們的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另壹方面,自16起,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生育三個子女,這種精神損害無法用金錢衡量和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極低。目前精神損害賠償最嚴重的級別是5萬,最低的級別是2000元。

羅翔老師曾在壹檔綜藝節目中說:“在處理壹切社會發展問題時,法律法規只是最後的辦法,而且絕對不是最有效的辦法。有時候,社會公德和自律也是齊頭並進的,也是有技術含量的……”人們常說“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當這樣的防禦無法維持或者維持成本太高的時候,我堅信讀《水滸傳》的人都明白,是宋武殺了大嫂潘金蓮。當司法腐敗,宋武無法幫大哥伸張正義時,他毅然選擇放棄暴力,通過殺人償命來實現自己的公平正義。只是現在治安改善了,國家壟斷暴力,不會允許自己以惡制惡,這是法律法規絕對禁止的。

當陳某的妻子在回應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絲毫不覺得羞恥,甚至威脅情人上門服務的時候,作為壹個男人,她的人身自由權利被她和她的情人摩擦在地上,她的名譽和人身自由被蹂躪得壹無所有,這是任何壹個頑強的正常男人都無法承受的。柯南道爾曾經說過:當法律法規不能為我產生公平正義的時候,個人復仇從這壹刻起甚至是高尚的。作為壹名法律工作者,我雖然抗拒和抵制暴力,但陳某至少應該表現出壹個男人的勇氣,面對妻子和情人無休止的叫囂,去面對和反擊,去保護自己最後的自尊,這也是法律法規所提倡和允許的——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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