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已婚男女須本人持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婚人員申請再婚時,還應持有離婚證。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復習。
婚姻登記機關必須認真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單位證明,詢問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以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所在單位或者他人幹涉不能取得所需證件的,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的;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三張雙方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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