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只要附條件不違法,不違反公序良俗,就有效。彩禮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的原因如下。
(1)訂婚時給的彩禮不同於壹般的禮金。
它們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和數額上是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男性或其父母通常會支付大量的財產作為彩禮。按照習俗,彩禮通常在訂婚時或訂婚後支付,有時還會舉行某種儀式。付彩禮的壹方和收彩禮的壹方都想締結婚姻,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是為了結婚,男方不會給這麽大壹筆彩禮。即使雙方有壹般的贈與行為,也只是聯絡感情,互相照顧,數額壹般都不小。也就是說,贈與彩禮附有壹定的條件,以未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的附加條件。所以,壹旦解除婚約,發生財產糾紛,就不能簡單地當作贈與。
(2)以締結婚姻作為彩禮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和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條件,確定其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10自願贈與彩禮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將結婚作為贈與彩禮生效的附加條件。因此,當事人將結婚作為彩禮贈與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在這裏,附條件的達成和當事人履行的義為婚姻的締結,條件的達成直接決定了贈與行為的有效與否。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附條件贈與不同於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義務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贈與的條件不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是壹種事實,沒有必然聯系。但當事人的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構成違約。如果在以結婚為條件給彩禮的行為中,把結婚視為壹種義務,如果收受彩禮的壹方不結婚,就構成違約。這嚴重違反了婚姻必須自願的原則。因此,在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給付彩禮的行為中,雙方約定的婚姻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不存在雙方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接受彩禮不代表以後壹定要嫁給贈與人,這完全取決於雙方的意願。任何壹方都不能以支付彩禮為由強迫對方嫁給他,雙方的婚姻不受彩禮和婚約的影響。因此,給予彩禮行為所附帶的結婚要求是壹種條件而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