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嫁妝是女方婚後所得,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給女方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具體分割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起訴至法院判決。
誰來撫養離婚的孩子:
1.因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夫妻離婚後,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協議決定先隨父或隨母生活。因此,父母之間發生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糾紛時,法院應進行調解,盡量以協議方式解決。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撫養,或隨母親生活,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法院可以允許上述撫養方式的和解。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起訴。這是因為:新情況下的這壹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處置問題,而是原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新情況。因此,不是原離婚訴訟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中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更正,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綜上,夫妻離婚嫁妝壹般屬於婚前財產,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家庭婚前個人贈與,歸女方所有。但夫妻有財產約定的,約定婚後嫁妝歸雙方所有,屬於夫妻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