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日期有誤,不能修改日期。目前婚姻登記由婚姻登記系統進行審核登記。婚姻登記員只能人工核實當事人的雙重信息,錄入個人信息。結婚登記日期根據系統生成,不可更改。
領取結婚證的要求: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結婚證原件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無配偶,男22周歲,女20周歲,非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無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二、哪些人不準結婚?
理論上,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但實際上,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至少以下人群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與第三者結婚且這種婚姻關系尚未終止的人。這種人結婚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婚齡以下者:男早於22周歲,女早於20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的。患有未治愈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4)也禁止與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結婚,即平時近親結婚。這違背了我國提倡的優生原則。
(5)並不是說喪失性能力的人不能結婚,而是必須事先向對方說清楚。隱瞞這種情況與另壹方結婚,婚後夫妻關系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應予準許。
三、如何結婚?
(1)應用。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 *在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凡進行婚檢的,還應持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
(2)復習。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
(3)報名。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