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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購房合同的原因是什麽?

法律分析:1。因不可抗力可以解除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2、因為房屋主要質量不合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3、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居住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經催告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房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仍不履行的,權利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

期限屆滿後超過壹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6.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7.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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