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修改、補充或取消已成立的合同的全部內容。合同壹方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即隨著雙方達成新的協議,原舊協議變更或解除。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仍按原合同形式辦理。
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壹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可以因壹方行使撤銷權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企業因行政命令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因不可抗力和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的,允許壹方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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