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本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取保候審決定書。
它是根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取保候審信訪報告作出的,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取保候審決定不僅適用於未被羈押、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適用於已被羈押、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作出決定時,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況,填寫相應的法律條文。
此文書為四聯填空文書,第三聯為原取保候審決定書,交被取保候審人;第二聯為復印件,附卷保存;四是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交執行單位;第壹聯是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存根,統壹保管。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