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退出限制的程序是:
1,當事人的申請。
出境限制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法院依職權采取除外。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最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
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申請限制出境應當繳納申請費。申請費的收取不以案件標的額為依據,應當納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由最高法院確定統壹的收費標準。
2.申請人的保證書?
如果采取了錯誤的出境限制措施,被申請人可能會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時,應當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
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和可靠性,由受理申請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決定。?
擴展數據:
出國做限制。
2.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措施,適用於執行法院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切強制執行措施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組織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國或出境的對象。
被執行人屬於其他組織的,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為限制高消費對象,負責人被限制出國、出境。
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夥組織(包括以掛靠或聯營形式取得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個體或合夥組織),其所有人或合夥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的對象。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或者出境的對象。
第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範圍是,欠錢欠債的被執行人不得獲得高檔餐廳、娛樂場所進行消費;不買高檔住房;不要使用豪華轎車;消費不得明顯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
五、作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決定,應當制作公告並在高消費場所張貼,或者廣泛利用新聞媒體予以公布,使被限制對象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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